退役军人就业的优待政策
优待政策
试用期
试用期是针对用人单位从劳动力市场上招收的普通劳动者,根据《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》规定:“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,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,由统一分配工作,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、包干安置办法,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。”该规定意味着退伍兵的工作由统一安排,用人单位必须接受,无须经过双项选择。因此,用人单位不得与退伍兵约定试用期。
工龄
根据《劳动部复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和试用期问题》: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和是否需要试用期问题,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议字34号的有关规定,他们在服兵役期间以及超期服役期间的军龄,都可以计算为本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。至于试用期,他们退伍后直接由统一分配工作的,不需要试用期;如果退伍后即还乡,又被企业吸收参加工作的,根据我部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五日发各地试行的《关于劳动力招收和调配的若干规定》的通知规定,一般应是合同工,也不需要试用期 。
优先优待
1.很多地区退役军人享受优先医疗服务。
2.在市民大厅等公共服务领域为广大退役军人提供优先优待服务。